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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1343號

給付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1 月 28 日

法官張瑜鳳陳靜茹林怡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1343號

原告
譚攸沺
原告
臧慧莉
共同訴訟代理人
郭哲華律師
被告
柯陳幸佳
訴訟代理人
林穆弘律師
被告
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章清
訴訟代理人
楊金順律師
複代理人
游朝義律師
被告
和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仲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2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事實及理由欄內關於「潭攸沺」

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譚攸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瑜鳳

法 官 陳靜茹

法 官 林怡伸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施若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1343號於民國 100 年 01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價金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