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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145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28 日

法官吳佳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1459號

上訴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維堯律師

      徐南城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北市教育會間因96年重訴字第1459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仟伍佰柒拾玖萬零貳佰肆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拾貳萬陸仟伍佰陸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吳佳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許博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1459號於民國 97 年 08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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