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162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1625號
- 上訴人
- 丙○○○(即甲○○承受訴訟人)
丁○○(即甲○○承受訴訟人)
戊○○(即甲○○承受訴訟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因96年度重訴字第1625號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肆佰貳拾柒萬伍仟伍佰貳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陸萬伍仟零伍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