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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1625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25 日

法官薛中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1625號

上訴人
丙○○○(即甲○○承受訴訟人)

    丁○○(即甲○○承受訴訟人)

    戊○○(即甲○○承受訴訟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因96年度重訴字第1625號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肆佰貳拾柒萬伍仟伍佰貳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陸萬伍仟零伍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薛中興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瓊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1625號於民國 97 年 09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