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166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1666號
- 上訴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6年度重訴字第1666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616,273 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費用新臺幣25,55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