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1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17號
- 上訴人
- 隆成發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交通部臺灣鐵路局管理局間返還所有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柒仟伍佰萬捌仟壹佰陸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佰萬捌仟壹佰參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