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54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542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柏廖美惠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柏林等間本院96年度重訴字第542號所有權移
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就本院民國100年1月26日所為判決提起上
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8,136,980元(
如後附計算式)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21,44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先位聲明:
⑴第1項至第3項聲明訴訟標的為如判決附表一編號1至4之不動產,起訴時交易價額為15,413,587元。(詳見卷二第186 頁訴訟標的價額計算書)
⑵第4項聲明訴訟標的金額為14,567,380元。
⑶以上第1項至第4項聲明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規定應合併計算,總計為29,989,967元。
備位聲明
⑴第1項至第2項聲明訴訟標的為如判決附表一編號1至4之不動產,起訴時交易價額為15,413,587元。(詳見卷二第186 頁訴訟標的價額計算書)
⑵第3項聲明訴訟標的金額為23,569,600元。
⑶第4項聲明訴訟標的金額為14,567,380元。
⑷以上第1項至第2項聲明與第3項聲明有選擇關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規定,應以較高者即23,569,600元計算,再與第4項聲明合併計算,總計為38,136,980元。
以上先位聲明與備位聲明有選擇關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規定,應以較高者即38,136,980元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