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58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586號
- 原告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告
- 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台灣台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依原告所提出兩造間借據其他約定事項第十二條之約定,兩造合意以台灣台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從而本件自應由台灣台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