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61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616號
- 上訴人
- 丁○○
丙○○
乙○○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96年重訴字第616號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仟肆佰壹拾貳萬叁仟零叁拾壹元(美金則以新台幣匯率參參元點參壹肆計算),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拾萬肆仟伍佰壹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