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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632號

終止公同共有等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27 日

法官楊晉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632號

原告
邱裕鈜
訴訟代理人
陳鄭權律師
複代理人
劉上銘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志豪律師
複代理人
徐明水律師
訴訟代理人
蘇癸旨律師
訴訟代理人
郭哲華律師
被告
合進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邱奕棟
被告
邱江寶蓮
被告
邱秀慧
被告
邱奕仁
被告
邱鍾玉麗
被告
前列六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文中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佩儀律師
被告
邱瀚霆
法定代理人
邱奕仁

上列當事人間終止公同共有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訴字第3899號偽造有價證券等刑事案件、臺灣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訴字第854號遺產稅行政訴訟事件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又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第183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主張其父即被繼承人邱東壁(民國86年6月24日死亡),自83年6月起即患有中度之老年癡呆症,並經邱東壁之配偶邱江寶蓮於84年5月9日向本院聲請宣告為禁治產人(本院84年禁字第34號)。惟被告邱江寶蓮、邱奕仁、邱奕棟、邱秀慧為使原告無法獲得邱東壁全部遺產之繼承,乃利用邱東壁生前喪失行為能力之機會,將若干原屬邱東壁之財產(包括不動產及股份)以虛偽買賣為原因,移轉登記予合進投資有限公司或邱奕仁、邱奕棟、邱鍾玉麗(邱奕棟配偶)所有,爰提起本件訴訟,而其中一項聲明為請求確認邱東壁於83年12月29日移轉合進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即合進鋼鐵有限公司)各20萬股、10萬股予邱奕棟、邱奕仁,及於84年8月2日移轉合進投資股份有限公司10萬股予邱鍾玉麗之法律關係不存在,並應按原共有關係保持公同共有(因合進公司變更組織為股份有限公司,各出資額已變換,仍為邱東壁之遺產)。而邱奕棟、邱奕仁因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轉讓邱東壁之出資額10萬元讓與邱鍾麗玉部分),業經本院於96年8月8日以95年訴字第1730號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於99年8月27日以96年度上訴字第3899號刑事判決判處邱奕棟、邱奕仁有罪(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在案,目前上訴最高法院審理中,有本院99年12月21日電話記錄一紙在卷可憑。且邱東壁之遺產範圍為何,因遺產稅爭議,正由臺灣高等行政法院以98年度訴字第854號事件審理中,是本件被告邱奕棟、邱奕仁有無行使偽造私文書移轉邱東壁對於合進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股權之行為及邱東壁之遺產範圍為何,攸關本件原告請求是否有理由,原告請求在上開訴訟確定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被告亦同意(見本院99年10月25日筆錄),是本院認在上開刑事及行政訴訟確定前有停止本件民事訴訟之必要(參照最高法院72年台抗字第243號判決意旨)。揆諸首開法條規定,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晉佳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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