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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632號

終止公同共有等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2 月 25 日

法官張瑜鳳鄭佾瑩梁夢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632號

原告
邱裕鈜
訴訟代理人
賴素蘭
訴訟代理人
陳鄭權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志豪律師
複代理人
劉彥良律師
複代理人
徐明水律師
被告
合進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邱奕棟
被告
邱江寶蓮
被告
邱秀慧
被告
邱鍾玉麗
被告
邱瀚霆
兼法定代理人
邱奕仁
上七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文中律師

      林佩儀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終止公同共有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本件被告邱奕棟、邱奕仁有無行使偽造私文書移轉訴外人邱東壁對於被告合進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股權之行為及訴外人邱東壁之遺產範圍為何,攸關本件原告請求是否有理由為由,於民國99年12月27日裁定命在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訴字第3899號偽造有價證券等刑事案件、臺灣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訴字第854 號遺產稅行政訴訟事件確定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上開案件均業已終結,有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644 號刑事判決、臺灣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訴字第854 號判決、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 年7 月9 日院貞地股98訴00859字第0000000000號函在卷可稽,是本件停止訴訟之原因業已消滅,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依職權撤銷原停止訴訟之裁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瑜鳳

法 官 鄭佾瑩

法 官 梁夢迪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純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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