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8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6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821號原 告 中華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宏國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宏國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億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叁佰玖拾柒萬貳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佰玖拾柒萬壹仟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6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管靜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6 日書記官 趙郁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