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82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821號
- 原告
- 中華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被告
- 宏國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即支付命令聲請費新台幣1,000 元),經本院於民國96年6 月2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6年6 月2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