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85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856號
- 原告
- 乙○○○○○○ ○
- 法定代理人
- 丙○○○○○ ○○
- 原告
- 甲○○○○○○ ○
- 原告
- Liability
- 原告
- 820
- 法定代理人
- 丙○○○○○ ○○
- 上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謝穎青律師
- 上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魏啟翔律師
- 被告
- 丁○○ 住臺北市
上列當事人間外國判決許可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北市士林區○○○路56號4樓,有原告提出之被告戶籍謄本一份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四、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