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13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6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1302號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4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分別於民國96年5月25日、96年6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9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文正 ┌─────────────────────────────────────────────────────────────────┐ │附表: 96年度除字第1302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支 票 號 碼 │申報權利期間 │ ├──┼─────────┼────────┼─────────┼───────────┼────────┼────────────┤ │001 │名坊紙業股份有限公│合作金庫銀行股份│211,275元 │96年2月15日 │ET0000000 │5 │ │ │司 蔡裕達 │有限公司西門分行│ │ │ │ │ ├──┼─────────┼────────┼─────────┼───────────┼────────┼────────────┤ │002 │名坊紙業股份有限公│合作金庫銀行股份│224,800元 │96年1月15日 │ET0000000 │4 │ │ │司 蔡裕達 │有限公司西門分行│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9 日書記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