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145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1459號
- 聲請人
- 坤實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95年11月23日以95年度催字第3815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5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96年度除字第1459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 │ │ │ │ │├─┼─────────┼─────────┼───────────┼─────────┼────────┼──┤│01│廣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新│96年1月5日 │ 67,201元│ 0000000 │ ││ │司莊有信 │店分行 │ │ │ │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