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聲請人
- 昌福交通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50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 8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96年度除字第2350號│├──┬─────┬──────┬──────┬────┬─────┤│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新台幣)│ │├──┼─────┼──────┼──────┼────┼─────┤│001 │鼎盛資科股│第一商業銀行│95年11月30日│33,103元│XA0000000 ││ │份有限公司│南京東路分行│ │ │ ││ │李厚藤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