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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13 日

法官黃蓓蓓

聲請人
昌福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50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 8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96年度除字第2350號│├──┬─────┬──────┬──────┬────┬─────┤│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新台幣)│ │├──┼─────┼──────┼──────┼────┼─────┤│001 │鼎盛資科股│第一商業銀行│95年11月30日│33,103元│XA0000000 ││ │份有限公司│南京東路分行│ │ │ ││ │李厚藤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蓓蓓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蓮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507號於民國 96 年 09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除權判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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