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再字第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再字第3號
- 再審原告
- 甲○○
- 再審原告
- 樓
- 再審被告
-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丙○○
丁○○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民國96年6月13日95年度訴字第1224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再審之訴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再審之訴,必對於確定判決始得提起,若其判決並未確定,或雖經判決而不能發生判決之效力,則其提起再審,即不得謂為合法,最高法院著有18年度上字第2871號判例足資參照。蓋再審程序為特別之救濟程序,僅對於確定終局判決重新再次審理,以確保確定終局判決之穩定性。至於對未確定之終局判決聲明不服,則應循上訴程序請求救濟,不生再審之問題。
二、查本院95年度訴字第12245號第一審判決經再審原告提起上訴,並經臺灣高等法院於96年12月11日以96年度重上字第355號判決駁回上訴,復經再審原告提起上訴,現仍繫屬最高法院中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重上字第355號判決裁判書影本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附卷可稽,是本院95年度訴字第12245號判決尚未確定,再審原告就此尚未確定之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