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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再字第3號

再審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02 日

法官周祖民趙子榮賴武志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再字第3號

再審原告
甲○○
再審原告
再審被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丁○○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民國96年6月13日95年度訴字第1224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再審之訴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再審之訴,必對於確定判決始得提起,若其判決並未確定,或雖經判決而不能發生判決之效力,則其提起再審,即不得謂為合法,最高法院著有18年度上字第2871號判例足資參照。蓋再審程序為特別之救濟程序,僅對於確定終局判決重新再次審理,以確保確定終局判決之穩定性。至於對未確定之終局判決聲明不服,則應循上訴程序請求救濟,不生再審之問題。

二、查本院95年度訴字第12245號第一審判決經再審原告提起上訴,並經臺灣高等法院於96年12月11日以96年度重上字第355號判決駁回上訴,復經再審原告提起上訴,現仍繫屬最高法院中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重上字第355號判決裁判書影本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附卷可稽,是本院95年度訴字第12245號判決尚未確定,再審原告就此尚未確定之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祖民

法 官 趙子榮

法 官 賴武志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施若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再字第3號於民國 97 年 09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再審之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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