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勞訴字第2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勞訴字第2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寵勤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8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10,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7,43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