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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勞訴字第20號

給付退休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1 月 04 日

法官魏式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勞訴字第20號

上訴人
即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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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8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10,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7,43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魏式瑜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高雲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勞訴字第20號於民國 97 年 11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退休金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