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勞訴字第8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勞訴字第85號
- 原告
- 丁○○
- 原告
- 丙○○
- 原告
- 乙○○
- 原告
- 甲○○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戊○○律師
- 被告
- 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魏幸雄
- 訴訟代理人
- 李瑞敏律師
葛百鈴律師
陳金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1月2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編號一平均零費欄中關於「27,275元」
記載,應更正為「28,259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