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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司字第33號

簿冊保管人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04 日

法官傅中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字第33號

聲請人
李棟樑即建富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及文件保存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藍明章為建富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建富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建富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呈送本院95 年度司字第124號核備在案。茲徵得藍明章之同意為簿冊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藍明章為該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提出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公司股東臨時會議事錄、帳簿保管清冊、清算後資產負債表、營利事業清算申報書及收據、剩餘財產分配表、監察人審查報告、同意書等件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官 傅中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4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吳彩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司字第33號於民國 97 年 01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簿冊保管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