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國更㈠字第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國更㈠字第1號
- 上訴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銓敘部因97國更(一)年字第1號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聲明第2項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佰柒拾肆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肆萬貳仟壹佰捌拾玖元;上訴聲明第1項則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叁仟元,是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計新台幣肆萬伍仟壹佰捌拾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後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