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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勞再易字第1號

再審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16 日

法官劉坤典賴錦華劉又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勞再易字第1號

再審原告
乙○○
再審被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原告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11月10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800 元,該項裁定已於97年11月3 日送達再審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再審原告僅繳納裁判費1,000 元,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勞工法庭審判長法 官 劉坤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6  日

法 官 賴錦華

法 官 劉又菁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潘惠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勞再易字第1號於民國 97 年 12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再審之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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