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勞再易字第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勞再易字第1號
- 再審原告
- 乙○○
- 再審被告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原告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11月10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800 元,該項裁定已於97年11月3 日送達再審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再審原告僅繳納裁判費1,000 元,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勞工法庭審判長法 官 劉坤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