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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司聲字第379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0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司聲字第379號

聲請人
美華影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
好樂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94年度重訴字第1251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重上字第282號判決、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2321號裁定確定在案,其第一、二、三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計 算 書項 目 金額(新台幣)第一審裁判費 10萬元合 計 10萬元附註:第二、三審訴訟費用,雖亦應由相對人負擔,惟相對人已自行繳納,故不列入計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 司法事務官 侯美滿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王黎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司聲字第379號於民國 98 年 04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確定訴訟費用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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