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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司聲字第500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0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司聲字第500號

聲請人
陽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
台灣三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拾肆萬叁仟叁佰壹拾伍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經本院95年度建字第174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建上字第117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就第一審命相對人負擔2/1000部分,已於一審確定;另就第一審命聲請人負擔之部分(即998/1000)及第二審關於上訴部分,經二審判決命由聲請人負擔5/100,餘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計 算 書┌────────┬─────────┬────────┐│項 目 │ 金額(新臺幣) │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 60,400元 │繳費收據1紙 │├────────┼─────────┼────────┤│第二審上訴裁判費│ 90,451元 │繳費收據1紙 │├────────┼─────────┼────────┤│第二審附帶上訴裁│ 1,500元 │此部分應由相對人││判費 │ │負擔,業據相對人││ │ │繳納 │├────────┼─────────┼────────┤│合 計 │ 152,351元 │ │└────────┴─────────┴────────┘備註:

⑴第一審判決命相對人負擔第一審訴訟費用為121元【計算式:60,400元*2/1000=12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此部分於一審確定。

⑵第一審判決原命聲請人負擔之訴訟費用為60,279元【計算式:60,400-121=60,279元】。此部分嗣經第二審判決廢棄,就廢棄部分及第二審關於上訴部分之訴訟費用,改由聲請人負擔5/100,餘由相對人連帶負擔。是本件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為143,315元【計算式:(60,279元+90,451元)×95/100+121=143,31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 司法事務官 陳菊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王黎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司聲字第500號於民國 98 年 04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確定訴訟費用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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