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37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抗字第20號

聲明異議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21 日

法官劉坤典黃柄縉劉又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抗字第20號

抗告人
社團法人台北律師公會
兼代表人
甲○○

上列抗告人因97年審抗字第20號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7年9月18日本院裁定提起再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再抗告,特此裁定。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劉坤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1  日

                 法 官 黃柄縉

                 法 官 劉又菁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潘惠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抗字第20號於民國 97 年 10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異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