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抗字第2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抗字第20號
- 抗告人
- 社團法人台北律師公會
- 兼代表人
- 甲○○
上列抗告人因97年審抗字第20號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7年9月18日本院裁定提起再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再抗告,特此裁定。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劉坤典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抗字第20號
上列抗告人因97年審抗字第20號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7年9月18日本院裁定提起再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再抗告,特此裁定。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劉坤典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