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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聲字第52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0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聲字第52號

聲請人
聯邦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
瑞年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相對人
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丙○○
相對人
丁○○○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零壹佰叁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聯邦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與相對人瑞年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丙○○、丁○○○、乙○○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95年度訴字第12546號判決,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嗣相對人乙○○提起上訴,經台灣高等法院以96年度上易字第673號判決駁回其上訴確定,該部分訴訟費用由乙○○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計 算 書項 目 金額(新台幣)第一審裁判費 10,130合 計 10,130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司法事務官 陳淑蕙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陳素卿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聲字第52號於民國 97 年 09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確定訴訟費用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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