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補字第61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補字第610號
- 原告
- 宜祥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提出之鑑價報告核定為新台幣(下同)847,42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六庭法官 傅中樂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補字第610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提出之鑑價報告核定為新台幣(下同)847,42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六庭法官 傅中樂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