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訴字第172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訴字第1727號
- 原告
- 甲○○
- 被告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北縣樹林市○○街111巷10之5號3樓,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