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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重訴字第439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11 日

法官賴錦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重訴字第439號

原告
戊○○
原告
丙○○
原告
甲○○
原告
樓之2
原告
己○○
原告
庚○○
原告
辛○○
被告
大有巴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被告
福和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原告起訴雖據繳合併繳納裁判費新台幣肆拾玖萬玖仟伍佰貳拾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各原告分別核定為如附表所示,原告各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亦如附表所示,本件原告等第一審裁判費合計為新台幣伍拾肆萬貳仟叁佰零伍元,原告僅合併繳納裁判費新台幣肆拾玖萬玖仟伍佰貳拾元,尚應補繳新台幣肆萬貳仟柒佰捌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併計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應補正被告大有巴士股份有限公司及福和客運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暨各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補正原告等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第一百二十一條條、第二百四十四條規定,裁定命原告補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錦華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馨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     │         │           │    │
│編號│ 姓 名 │  訴訟標的價額  │   第一審裁判費   │ 備 註 │
│  │     │  單位:新台幣  │   單位:新台幣   │    │
├──┼─────┼─────────┼───────────┼────┤
│  │     │         │           │    │
│ 1 │ 戊○○ │  20,494,000元  │    192,400元   │    │
│  │     │         │           │    │
├──┼─────┼─────────┼───────────┼────┤
│  │     │         │           │    │
│ 2 │ 丙○○ │  4,224,000元  │     42,877元   │    │
│  │     │         │           │    │
├──┼─────┼─────────┼───────────┼────┤
│  │     │         │           │    │
│ 3 │ 甲○○ │  3,366,000元  │     37,630元   │    │
│  │     │         │           │    │
├──┼─────┼─────────┼───────────┼────┤
│  │     │         │           │    │
│ 4 │ 己○○ │  8,160,000元  │     81,784元   │    │
│  │     │         │           │    │
├──┼─────┼─────────┼───────────┼────┤
│  │     │         │           │    │
│ 5 │ 庚○○ │  10,722,400元  │    106,424元   │    │
│  │     │         │           │    │
├──┼─────┼─────────┼───────────┼────┤
│  │     │         │           │    │
│ 6 │ 辛○○ │  8,098,400元  │     81,190元   │    │
│  │     │         │           │    │
├──┼─────┼─────────┼───────────┼────┤
│  │     │         │           │    │
│ 7 │ 合 計 │  55,395,200元  │    542,305元   │    │
│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重訴字第439號於民國 97 年 12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債務,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