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建字第2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建字第26號
- 上訴人
- 台北市立中崙高級中學
- 即被告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陳敦欣即陳敦欣建築師事務所給付報酬事件,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35,856,49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1,35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建字第26號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陳敦欣即陳敦欣建築師事務所給付報酬事件,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35,856,49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1,35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