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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建字第26號

給付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0 月 06 日

法官邱蓮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建字第26號

上訴人
台北市立中崙高級中學
即被告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陳敦欣即陳敦欣建築師事務所給付報酬事件,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35,856,49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1,35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邱蓮華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黃曼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建字第26號於民國 99 年 10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報酬,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