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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拍字第699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11 日

法官陳秀貞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拍字第699號

聲請人
乙○○
相對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1年3 月20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其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800 萬元之抵押權,約定清償期為90年12月28日,經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未依約履行。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支付命令及其確定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件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秀貞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備考│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段│ 地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
├─┼───┼────┼───┼──┼───┼─┼─────┼────┼──┤
│1│臺北市│中正區  │河堤  │六  │586   │建│ 120      │4分之1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建號│基 地 坐 落 │建 物 門 牌 │建築式樣│建   物   面   積 │權利│備考│
│    │            │            │主要建築│(平方公尺)      │範圍│    │
│    │            │            │材料及房├────┬────┤    │    │
│    │            │            │屋層數  │樓層面積│附屬建物│    │    │
├──┼──────┼──────┼────┼────┼────┼──┼──┤
│362 │臺北市中正區│臺北市中正區│加強磚造│3層     │        │全部│    │
│    │河堤段六小段│廈門街148號 │4層     │97.29   │        │    │    │
│    │586地號     │3樓         │        │        │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碧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拍字第699號於民國 97 年 08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拍賣抵押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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