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拍字第69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拍字第699號
- 聲請人
- 乙○○
- 相對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1年3 月20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其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800 萬元之抵押權,約定清償期為90年12月28日,經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未依約履行。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支付命令及其確定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件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備考│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段│ 地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
├─┼───┼────┼───┼──┼───┼─┼─────┼────┼──┤
│1│臺北市│中正區 │河堤 │六 │586 │建│ 120 │4分之1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建號│基 地 坐 落 │建 物 門 牌 │建築式樣│建 物 面 積 │權利│備考│
│ │ │ │主要建築│(平方公尺) │範圍│ │
│ │ │ │材料及房├────┬────┤ │ │
│ │ │ │屋層數 │樓層面積│附屬建物│ │ │
├──┼──────┼──────┼────┼────┼────┼──┼──┤
│362 │臺北市中正區│臺北市中正區│加強磚造│3層 │ │全部│ │
│ │河堤段六小段│廈門街148號 │4層 │97.29 │ │ │ │
│ │586地號 │3樓 │ │ │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碧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