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107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1076號
聲 請 人即
- 債務人
- 甲○○
上列當事人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據提出如附件所示之說明及文件到院,前經本院於民國97年12月 8日裁定命其補正,聲請人於同年月17日收受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足稽。詎聲請人迄今猶未完全補正如附件編號 2、5、6、16所示文件資料,揆諸首開說明,本件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應予駁回。爰裁
三、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8條、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聲請人96年度之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近一個月內之財產歸
屬資料清單及現有收入證明(在職證明、薪資帳戶存摺影本
)。
二、聲請人所扶養之親屬95、96年度之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一個
月內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現有收入證明。
三、聲請人全戶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
四、95年利用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事件無擔保協
商機制,成立協商之證明書(協議書及無擔保債務還款計畫
)。
五、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原協商方案顯有重大困難之理
由,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六、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後,迄聲請更生之日止,依原協商之約
定,按各期清償之金額及證明,並註明自何時起未清償及無
法清償之原因。
七、聲請更生前兩年內財產變動狀況及相關證明文件。
八、由卷附戶籍謄本以觀,聲請人戶籍設於台北市○○區○○路
2段336號3樓之29,卻另租屋於住板橋市○○路67巷10號2樓
,聲請人另行租屋之目的、需求為何?請說明之。
九、提出汽車貸款契約書及動產擔保設定契約書。
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
人清冊正本(報表編號:PLR2)。
十一、聲請前二年內所為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20條第1項所
稱之無償行為及有償行為,其時間、對象與具體內容。
十二、現有工作之在職證明及收入證明(薪水帳戶存摺影本、扣
繳憑單)。
十三、聲請人個人保險之契約書,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
金額。
十四、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包括集保存
摺)完整影本。
十五、聲請人現居住地之繳納租金之證明文件。
十六、聲請人名下股票售出之時間,所得價金之用途、流向,並
提出證明文件。
十七、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
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