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1,94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破字第1號

破產宣告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趙子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破字第1號

聲請人
甲○○

上列當事人聲請破產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投資失利而欠下鉅額債務,為維持家計只得以信用卡、現金卡周轉,債務遂於高利率的惡性循環下迅速累積,聲請人雖曾與銀行協商,但協商內容約定每月需繳納 4萬4932元,然聲請人擔任教職,薪資為每月為6萬6000元萬多元,扣除生活必要開支後,僅餘2萬9000元雖勉力繳納六期,但實無力清償銀行債務,截至 96年7月10日為止,積欠如附表所示之債務,金額高達 470萬2522元。依據聲請人之教育程度、年紀、職業、收入、信用、財產等狀況與負債情形,聲請人顯無清償債務之能力。聲請人並非不事生產之人,實非得已,始以名下親友贈與15萬元現金為破產財團,聲請准予破產等語。

二、按破產,對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宣告之;破產宣告時屬於破產人之一切財產,及將來行使之財產請求權,破產宣告後,破產終結前,破產人所取得之財產,為破產財團;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應先於破產債權,隨時由破產財團清償之,破產法第57條、第82條第1 項、第97條分別定有明文。而查破產程序乃於債務人不能清償其債務時,為使多數債權人獲得平等滿足,並兼顧債務人之利益,而就債務人之總財產,由法院參與之一般強制執行程序之謂;是法院就破產之聲請,以職權為必要調查,如債務人確係無財產,則破產財團即不能構成,無從依破產程序清理債務,參照破產法第148條之旨趣,自應依同法第63條,以裁定駁回其聲請,此亦有司法院院字第1505號解釋可資參照;同理,如構成破產財團之債務人財產,明顯不足清償破產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時(即破產法第95條、第96條規定,財產費用為:㈠因破產財團之管理、變價及分配所生之費用,㈡破產債權人共同利益所需審判上之費用,㈢破產管理人之報酬,㈣破產人及其家屬之必要生活費及喪葬費;財團債務為:㈠破產管理人關於破產財團所為行為而生之債務,㈡破產人管理人為破產財團請求履行雙務契約所生之債務,或因破產宣告後應履行雙務契約而生之債務,㈢為破產財團無因管理所生之債務,㈣因破產財團不當得利所生之債務),依破產法第148 條規定,法院於宣告破產後,隨即須同時宣告破產程序終止,此無異徒增破產程序及費用之浪費,且無益於債務人及其他債權人,故參照上開司法院解釋及相關說明,本院認若有此情狀,聲請宣告破產即為無實益,自應適用同法第63條規定以裁定駁回破產宣告之聲請。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自承積欠第三人中華商業銀行等15家銀行本金、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及費用總計470萬2522元,現月薪6萬6000元,扣除生活必要開支後所剩無幾,是聲請人主張伊已無法清償上開債務,固然尚堪採信。本院參之上述說明,考量破產程序之進行繁雜且所費不貲,縱聲請人主張親友贈與現金15萬元,亦不足支應破產財團如即因破產財團之管理,變價及分配所生之費用、因破產債權人共同利益所需審判上之費用、破產管理人之報酬等費用,及財團債務如破產管理人關於破產財團所為行為而生之債務、破產管理人為破產財團請求履行雙務契約所生之債務、或因破產宣告後應履行雙務契約而生之債務、為破產財團無因管理所生之債務、因破產財團不當得利所生之債務等費用。綜上所述,足徵聲請人並無宣告破產之實益,其聲請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破產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趙子榮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江虹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破字第1號於民國 97 年 04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破產宣告,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