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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213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陳婷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213號

聲請人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理人
甲○○
相對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免除薪資債務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仟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撤銷免除薪資債務事件,經本院、台灣高等法院分別以96年度訴字第36號、96年度上字第445 號判決確定,其第一、二審訴訟費用均應由相對人負擔。

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第一審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3,000元,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婷玉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詹雪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213號於民國 97 年 03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確定訴訟費用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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