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21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213號
- 聲請人
-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免除薪資債務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仟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撤銷免除薪資債務事件,經本院、台灣高等法院分別以96年度訴字第36號、96年度上字第445 號判決確定,其第一、二審訴訟費用均應由相對人負擔。
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第一審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3,000元,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