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00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007號
- 原告
- 周國賢即祭祀公業周芬管理人
- 訴訟代理人
- 王信雄律師
- 被告
- 辛○○
- 被告
- 子○○○
- 被告
- 癸○○
- 被告
- 辰○○
- 被告
- 甲○○
- 被告
- 卯○○
- 被告
- 壬○○
- 被告
- 戊○
- 被告
- 丁○○
- 被告
- 寅○○
- 被告
- 丙○○
- 被告
- 己○○○
- 被告
- 丑○○
- 被告
- 乙○○
- 被告
- 前十四人共同
- 訴訟代理人
- 吳妙白律師
- 被告
- 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9月2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關於「被告辛○○住臺北市○○街284巷24弄42號」、「被告子○○○住臺北縣三重市○○路24號」、「被告癸○○住臺北市○○○路○段40巷24弄臨3號」、「被告甲○○住臺北縣板橋市○○路○段106巷13弄12號」、「被告卯○○住臺北市○○路○段106號」、「被告壬○○住臺北市○○路○段35巷7之38號」、「被告楊秀如住臺北市○○路○段150巷401弄2之1號6樓」
、「被告丙○○住臺北縣三重市○○路305號」、「被告己○○○住臺北市○○路139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辛○○住臺北市○○街600巷59弄2號3樓」、「被告子○○○住臺北市○○區○○街427號4樓」、「被告癸○○住臺北市○○街600巷55弄12號3樓」、「被告甲○○住臺北縣板橋市○○街358巷6號8樓」
、「被告卯○○住臺北縣板橋市○○街358巷6號8樓」、「被告壬○○住臺北市○○街600巷59弄4號2樓」、「被告寅○○住臺北市○○路○段150巷401弄2之1號6樓之1」、「被告丙○○住臺北市○○路○段130號12樓」、「被告己○○○住臺北市○○街600巷59弄3號3樓」。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