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94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947號
- 上訴人
- 甲○○
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因97年訴字第1947號返還保管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捌拾肆萬伍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萬叁仟捌佰柒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947號
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因97年訴字第1947號返還保管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捌拾肆萬伍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萬叁仟捌佰柒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