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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31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16 日

法官周祖民趙子榮賴武志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316號

原告
雷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林明正律師
訴訟代理人
趙佑全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昭龍律師
被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訴訟代理人
甲○○

      王惠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雷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本裁定送達十日內提出其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到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祖民

法 官 趙子榮

法 官 賴武志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施若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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