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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415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11 日

法官賴秀蘭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415號

上訴人
乙○○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羅東林區管理處因97年度訴字第2415號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陸拾玖萬貳仟壹佰零肆元(101.78平方公尺×6,800元/平方公尺=692,104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萬壹仟肆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秀蘭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佩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415號於民國 98 年 03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