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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618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4 月 03 日

法官林玲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618號

上訴人
林茂榮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王怡仁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1年2月29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528,0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4,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玲玉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劉碧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618號於民國 101 年 04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共有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