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68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3680號
- 原告
- 甲○○
- 被告
- 丙○○
- 訴訟代理人
- 董德泰律師
- 被告
- 丁○○
- 被告
- 東森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郭令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八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事實及理由中關於貳、原告起訴主張之五、(一)「被告東森電視公司」應連帶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等」應連帶。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