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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5297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7 月 24 日

法官文衍正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5297號

原告
新長越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詹瑞展律師
複代理人
崔百慶律師

一、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叁佰壹拾捌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叁萬貳仟肆佰捌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萬壹仟肆佰捌拾貳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文衍正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4  日

               書 記 官 潘惠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5297號於民國 97 年 07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債務,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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