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529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5297號
- 原告
- 新長越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詹瑞展律師
- 複代理人
- 崔百慶律師
一、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叁佰壹拾捌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叁萬貳仟肆佰捌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萬壹仟肆佰捌拾貳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