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546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5464號
- 原告
- 全民電通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文雄
- 法定代理人
- 張俊宏
- 訴訟代理人
- 李殷財律師
- 被告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預付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十九日下午二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5464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預付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十九日下午二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