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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6258號

返還所有權狀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08 日

法官吳佳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6258號

上訴人
甲○○
被上訴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權狀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98年6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7月29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8年8月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答詢表1紙可參,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吳佳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黃曼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6258號於民國 98 年 09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所有權狀,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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