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醫字第2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醫字第22號
- 上訴人
- 傅于庭
- 被上訴人
- 張亞衡
- 被上訴人
- 財團法人基督復臨安息日會臺安醫院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胡子輝
上列當事人間因97年度醫字第22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301,60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0,49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