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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重勞訴字第8號

給付違約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3 月 16 日

法官趙雪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勞訴字第8號

上訴人
木清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因97年重勞訴字第8號給付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38萬5,88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3萬6,99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趙雪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鍾雯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重勞訴字第8號於民國 101 年 03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違約金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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