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更一字第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更一字第6號
- 原告
- 林樹賢
- 原告
- 黃來
- 原告
- 胡洪採
- 原告
- 周灯財
- 原告
- 張松雄
- 原告
- 張曾素藝
- 原告
- 陳小珍
- 原告
- 李德俊
- 原告
- 李重成
- 原告
- 鄭榮枝
- 原告
- 蕭明奇
- 原告
- 洪農
- 原告
- 游登興
- 原告
- 吳藏
- 原告
- 蕭月珠
- 原告
- 王正文
- 原告
- 林素日
- 原告
- 藍讚登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福寧律師
- 被告
- 坡心商業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特別代理人 林吳麗華
- 被告
- 陳從龍
- 訴訟代理人
- 陳蘇
- 訴訟代理人
- 王聰明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受 告知人 忠冠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逢茂
- 湯宏均原名:湯進.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中關於「湯進寶(原名:湯宏均)」之記載,應更正為「湯宏均(原名:湯進寶)」。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