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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更一字第6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等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1 月 31 日

法官姜悌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更一字第6號

原告
林樹賢
原告
黃來
原告
胡洪採
原告
周灯財
原告
張松雄
原告
張曾素藝
原告
陳小珍
原告
李德俊
原告
李重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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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榮枝
原告
蕭明奇
原告
洪農
原告
游登興
原告
吳藏
原告
蕭月珠
原告
王正文
原告
林素日
原告
藍讚登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福寧律師
被告
坡心商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特別代理人 林吳麗華
被告
陳從龍
訴訟代理人
陳蘇
訴訟代理人
王聰明律師
訴訟代理人
受 告知人 忠冠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逢茂
湯宏均原名:湯進.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中關於「湯進寶(原名:湯宏均)」之記載,應更正為「湯宏均(原名:湯進寶)」。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姜悌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羅振仁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更一字第6號於民國 100 年 01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第三人異議之訴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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