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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199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8 月 02 日

法官黃明發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199號

上訴人
李建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俟杰、陳姵錡及袁昌樺因97年度重訴字第199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並擴張本件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0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7萬8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明發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199號於民國 99 年 08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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