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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509號

給付報酬等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2 月 17 日

法官黃書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509號

上訴人
威登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因97年度重訴字第509號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4,140,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04,7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書苑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月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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