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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635號

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0 月 07 日

法官楊晉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635號

上訴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志建即林文平遺囑執行人因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7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0萬5,4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晉佳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635號於民國 99 年 10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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