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67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674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祥麟建設有限公司
- 即原告
- 兼法定代理 丁○○
- 即原告
- 人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乙○○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丙○○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國泰世華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97年度重訴字字第674 號撤銷信託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壹仟伍佰陸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貳拾貳萬叁仟玖佰貳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